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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税率变化之后的注意事项
发布:2018-05-08 10:37:00

根据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规定,自2018年5月1日起:(1)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、10%。(2)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原适用11%扣除率的,扣除率调整为10%。(3)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12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
 

1、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,国家税务总局制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),对《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》进行了调整、优化。自2018年6月1日起,纳税人应当适用新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,并注意以下事项:

 

(1)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一)》(本期销售情况明细)中的第3栏“13%税率”相关列次不再填写。

 

(2)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公告施行后,纳税人申报适用17%、11%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,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,分别填写相关栏次。

 

(3)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一)》(本期销售情况明细)填写说明第(二)项“各列说明”中第14列“扣除后”“销项(应纳)税额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:第2行、第4b行14列公式为:若本行第12列为0,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。若本行第12列不为0,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。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,按实际填写。

 

2、增值税税率调整后,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,如发生销售折让、中止、退回或开票有误的,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。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,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。

 

(来源:北京东城国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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